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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昌信2宗违法实控人早跑路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失职

10-26 发布 356 次浏览 创业投资 信息编号:1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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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昌信2宗违法实控人早跑路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失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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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昌信2宗违法实控人早跑路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失职,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中国-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-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(〔2019〕5号)显示,经查,昌信农贷(股票名称“ST昌信”,831506)3年间虚构放贷业务并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累计65笔共计1.90亿元,且对外担保累计16笔共计7730万元,上述事项均未如实对外进行披露,具体如下:-://-.yixiin/  一、昌信农贷虚构放贷业务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,未如实披露  昌信农贷的控股股东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汇海东兴”)实际控制苏州汇-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汇-田”)、苏州瑞翔汽车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瑞翔汽车”),汇-田、瑞翔汽车与昌信农贷之间构成关联关系。  2014年,昌信农贷虚构19笔放贷业务,转入汇-田2300万元,转入瑞翔汽车3700万元,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6000万元。上述虚假贷款到期后均已结清。2015年,昌信农贷虚构22笔放贷业务,转入汇-田3260万元,转入瑞翔汽车2680万元,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5940万元。上述虚假贷款中有15笔到期后结清,尚余1740万元未结清。2016年1月至6月,昌信农贷虚构24笔放贷业务,转入汇-田4210万元,转入瑞翔汽车2800万元,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7010万元。上述虚假贷款均未结清。  昌信农贷未在2014年年度报告、2015年年度报告、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。  二、昌信农贷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 截至2016年6月,昌信农贷未披露的对外担保累计16笔,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。  2015年,昌信农贷董事佘昌、陈琦未经过昌信农贷董事会、股东大会决策审批,以昌信农贷名义为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的对外借款提供9笔担保,对外担保金额2550万元。  2016年1月至6月,佘昌、陈琦未经过昌信农贷董事会、股东大会决策审批,以昌信农贷名义为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的对外借款提供7笔担保,对外担保金额5180万元。  昌信农贷未在2015年年度报告、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。  昌信农贷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行为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--信息披露》的披露要求以及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之规定,构成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六十条所述情形。  昌信农贷时任董事、实际控制人陈琦、佘昌夫妇是昌信农贷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;缪晓峰、沈刚、潘旭鸣、时泰、顾群、陆静娟、王宏伟是昌信农贷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六十条和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江苏证监局决定:责令昌信农贷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60万元罚款;对佘昌、陈琦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;对缪晓峰、沈刚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;对潘旭鸣给予警告,并处以10万元罚款;对时泰给予警告,并处以8万元罚款;对顾群、陆静娟、王宏伟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。 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,昌信农贷全称为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-股份有限公司,2009年8月3日成立,注册资本1.4亿元,于2014年12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-,主办券商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东吴证券”,601555.SH)。  据一财网报道,昌信农贷实际控制人佘昌、陈琦夫妇已于2017年1月前往美国,之后公司管理层多次通过电话、微信等方式联系但二人至今未归,昌信农贷认为佘昌、陈琦夫妇属于故意未归,实际已处于失联状态。目前公司已与全部员工解除劳动关系,公司经营处于停止状态。  2017年4月,公司主办券商东吴证券曾对昌信农贷发布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公告。据悉,2017年3月东吴证券在对昌信农贷现场核查过程中,发现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1.7亿元。  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(试行)》第九条规定:主办券商应督导-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,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、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,以及对外担保、重大投资、委托理财、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。  汇海东兴为昌信农贷第一大股东,持股比例40%,当事人佘昌为昌信农贷实控人之一、董事,同时为汇海东兴的法-表、董事长兼总经理、大股东,持股比例84.65%。汇海东兴为汇-田的大股东,持股比例98.75%,佘昌为董事;当事人佘昌之妻陈琦为昌信农贷实控人之一、董事,持10%比例股份;当事人昌信农贷法-表、董事长缪晓峰持10%比例股份。  当事人昌信农贷董事陈琦持10%比例股份,沈刚为总经理,潘旭鸣为董事,时泰、陆静娟为监事。  昌信农贷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《2016年年度报告》中显示,昌信农贷日常性关联交易仅有支付股东汇海东兴的房屋租赁费一项,金额为30万元;昌信农贷对外担保情况显示,自然人佘昌陈琦、以及佘昌控制的汇-田等3家公司为被担保方,昌信农贷向其提供担保金额共计1.71亿元,担保到期日为2017年11月3日。截至该财务报告附注出具之日,公司实际控制人佘昌、陈琦夫妇于2017年1月26日出国至今未归。  东吴证券于2017年3月24日发布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-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重大风险提示》,公告称,在东吴证券对昌信农贷现场检查过程中,发现昌信农贷有对外关联担保的情况,根据昌信农贷目前提供的材料,未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 1.71亿元。  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--信息披露》的披露要求规定:  一、信息披露的内容。股票公开转让、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,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、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:  (一)公司基本信息、股本和股东情况、公司治理情况;  (二)公司主要业务、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;  (三)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、审计报告。  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、发行价格或者区间、发行数量。  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的需求,更加详细地披露公司的其他情况。  二、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。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,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、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。  三、信息披露平台。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本着股东能及时、便捷获得公司信息的原则,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,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(nlpc.csrc.gov-)、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,也可以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。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,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。  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,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。  四、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在本指引的基础上,对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更详尽、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;公司应当按照从高从严的标准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。  五、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、半年度报告按照本指引进行披露。  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-的规定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信息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。  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。  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六十条规定: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,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,依照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。  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:发行人、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,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发行人、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,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发行人、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 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: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-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罚决定书〔2019〕5号  当事人: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-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昌信农贷),注册地址: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莫邪路776号,时任法定代表人缪晓峰。  佘昌,男,1969年4月出生,时任昌信农贷董事,系昌信农贷实际控制人之一,住址: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。  陈琦,女,1970年7月出生,时任昌信农贷董事,系佘昌之妻、昌信农贷实际控制人之一,住址: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。  缪晓峰,男,1969年5月出生,时任昌信农贷董事长、法定代表人,住址: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。  沈刚,男,1970年7月出生,时任昌信农贷总经理,住址: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。  潘旭鸣,男,1963年1月出生,时任昌信农贷董事,住址: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。  时泰,男,1956年3月出生,时任昌信农贷监事,住址: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。  顾群,男,1985年9月出生,时任昌信农贷财务负责人,住址: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。  陆静娟,女,1979年10月出生,时任昌信农贷监事,住址: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。  王宏伟,男,1983年8月出生,时任昌信农贷信息披露负责人,住址: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。  依据《-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的有关规定,我会对昌信农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、审理,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当事人沈刚、王宏伟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,未要求听证。当事人昌信农贷、佘昌、陈琦、缪晓峰、潘旭鸣、时泰、顾群、陆静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,也未要求听证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审理终结。  经查明,当事人昌信农贷、佘昌、陈琦、缪晓峰、沈刚、潘旭鸣、时泰、顾群、陆静娟、王宏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  一、昌信农贷虚构放贷业务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,未如实披露  昌信农贷的控股股东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汇海东兴)实际控制苏州汇-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汇-田)、苏州瑞翔汽车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瑞翔汽车),汇-田、瑞翔汽车与昌信农贷之间构成关联关系。  2014年,昌信农贷虚构19笔放贷业务,转入汇-田2300万元,转入瑞翔汽车3700万元,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6000万元。上述虚假贷款到期后均已结清。  2015年,昌信农贷虚构22笔放贷业务,转入汇-田3260万元,转入瑞翔汽车2680万元,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5940万元。上述虚假贷款中有15笔到期后结清,尚余1740万元未结清。  2016年1月至6月,昌信农贷虚构24笔放贷业务,转入汇-田4210万元,转入瑞翔汽车2800万元,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7010万元。上述虚假贷款均未结清。  昌信农贷未在2014年年度报告、2015年年度报告、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。  二、昌信农贷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 截至2016年6月,昌信农贷未披露的对外担保累计16笔,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。  其中:2015年,昌信农贷董事佘昌、陈琦未经过昌信农贷董事会、股东大会决策审批,以昌信农贷名义为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的对外借款提供9笔担保,对外担保金额2550万元。2016年1月至6月,佘昌、陈琦未经过昌信农贷董事会、股东大会决策审批,以昌信农贷名义为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的对外借款提供7笔担保,对外担保金额5180万元。  昌信农贷未在2015年年度报告、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。  以上违法事实,有询问笔录、昌信农贷定期报告、工商登记资料、资金往来流水及凭证、情况说明、合同、审批材料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  昌信农贷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行为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--信息披露》的披露要求以及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“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-的规定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信息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”之规定,构成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六十条“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,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”所述情形。  昌信农贷时任董事、实际控制人陈琦、佘昌夫妇是昌信农贷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;缪晓峰、沈刚、潘旭鸣、时泰、顾群、陆静娟、王宏伟是昌信农贷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  沈刚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:其一,其担任昌信农贷总经理仅是填补位置空缺,不负责贷款资金进出包括日常资金进出,也没有任何签字。其二,昌信农贷虚构放贷业务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,本人不知情,未签字,未参与。其三,昌信农贷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,本人不知情,未参与。综合以上情况,沈刚认为处罚过重,请求酌情处理。  当事人王宏伟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:其在昌信农贷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坏账、诉讼的处理,且实际进入公司的时间短暂,办公区域相对-,本人又非公司董监高和核心层,对公司信披违规的方式、手段并不知情,也无从知晓公司的资金占用、违规担保情况。综合以上情况,王宏伟请求免于处罚。  经复核,我局认为:(一)沈刚作为昌信农贷总经理,多次在未召开贷审会的情况下,在虚构贷款业务违法事项所涉贷款项目的《风险等级评定表》和《贷款审批表》等材料上签字,应当基于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实际签字的情况承担相应责任。其提出未参与昌信农贷虚构放贷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。我局在处罚决定中已考虑沈刚对于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不知情、未参与的情况。(二)王宏伟的职务是昌信农贷的信息披露负责人,虽不属于公司高管,但实际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,且多次在未召开贷审会的情况下,在虚构贷款业务违法事项所涉贷款项目的《贷审会审批表》上签字,直接参与了违法行为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  当事人沈刚、王宏伟的陈述、申辩意见并未提出可以减轻、免于处罚的事实和证据,我局在认定责任和确定处罚幅度时,已经充分考虑两名当事人的身份和在违法事项中所起的作用,对其量罚适当。综上,对当事人沈刚、王宏伟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六十条和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我局决定:  一、责令昌信农贷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60万元罚款;  二、对佘昌、陈琦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;  三、对缪晓峰、沈刚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;  四、对潘旭鸣给予警告,并处以10万元罚款;  五、对时泰给予警告,并处以8万元罚款;  六、对顾群、陆静娟、王宏伟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。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财政汇缴专户),开户银行: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,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,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。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。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-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。  江苏证监局  2019年8月28日。珠海创业投资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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